为规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保护临床实践过程中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近日,卫生部、教育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联合制定发布了《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对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教学和临床实践活动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要求。
该规定共分19个条目,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该规定对承担教学和指导工作的临床教学基地、相关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了说明,强调了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在保证患者权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教学活动,同时对医学实习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工作范围、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此规定的出台,结束了长期以来国内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教学实践活动“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给临床教学活动提供了一把保护伞,同时也对华西医院这种同时承担本科教学和毕业后教学的教学医院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我院在此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修订医学生见习、实习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在保证临床教学质量和规避医疗风险、保护患者权益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教务部 卿平)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链接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kjjys/s3593/200808/37637.htm